被告人閆思,男,1987年4月30日出生,2004年5月5日因涉嫌搶劫罪被模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經模擬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依法逮捕。
被告人:吳石,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2004年5月2日向模擬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因涉嫌搶劫罪被模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7日,經模擬市人民檢察院批準,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三、閆思、吳石搶劫壹案,由模擬市公安局偵查終結,於2004年8月7日移送我院審查起訴。經審查,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分別於2004年8月21日、2004年6月11.29日退回模擬市公安局補充偵查,並於2005年6月1.29日補充偵查完畢後再次向我院報告。經審查查明,2004年4月29日,被告人李三、閆思在XX火車站接被告人吳石、劉洋(另案處理)。因沒錢回家,被告人閆思提出在XX等地搶劫或盜竊。三被告人與劉洋壹同前往XX等地,搶劫盜竊未果。被告人閆思在XX買了壹把菜刀。同年5月2日,三被告人與劉洋乘車返回仿真城。被告人李三、閆思* * *在模擬城呼嘯山莊KTV飲酒後,計劃搶劫壹輛出租車,並進行分工。之後,被告人閆思在仿真城租了被害人駕駛的出租車,聲稱要去仿真城C村。被告人李三、吳石、劉洋先後上車。當車行駛至C村附近時,被告人李三提前下車。受害人受傷後,跑到路邊的果園。被告人閆思追上去,將他拖倒在地。被告人李三追上後,持刀向被害人頭部猛砍。之後,被告人閆思駕車過來,持刀朝被害人頭部、面部猛砍,致被害人當場死亡。隨後,被告人李三搶劫被害人現金數十元。後來,兩名被告人威脅被告人吳石和劉洋擡起屍體,三名被告人和劉洋將被害人的屍體放入汽車後備箱。被告人閆思駕車到山區,將被害人屍體遺棄在路邊,用樹枝覆蓋,並將作案時使用的菜刀丟棄在溝底。在返回模擬城市的途中,三名被告人和劉洋將出租車車牌摘下扔進麥田,並將出租車標誌摘下放入後備箱。三被告人與駕車到模擬城,將車遺棄在胡面前,被告人閆思未能變賣贓物。三名被告人和劉洋作案後潛逃。案發後,被告人李三、閆思相繼落網,被告人吳石主動到模擬市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法醫屍檢後認為被害人死於失血性休克。經模擬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搶車輛價值5萬元。事發後,該車被找回,並被受害人家屬認領。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足以認定。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三、閆思不尊重國家法律,膽大妄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持刀以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數額巨大,致人死亡,情節惡劣,後果嚴重。被告人吳石幫助他人實施搶劫,已構成搶劫罪。三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構成搶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三被告人為* * *共同犯罪人。被告人李三、閆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兩被告人均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吳石在* * * *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受脅迫。犯罪後能夠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他是本案的從犯,是被脅迫的從犯。同時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三燕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提起公訴的,請依法懲處。
第二,李輝犯殺人罪、搶劫罪的死刑,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黑龍江省高院認定,出租車司機殺害乘客秦並搶劫財物,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李輝的罪行特別惡劣,罪行特別嚴重,社會危險性極大。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釋放後不到壹年,又犯殺人搶劫罪,嚴重危害社會。他是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所以被判處死刑。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階段,委托京籍律師謝通祥擔任辯護律師,最高人民法院采納了謝律師“其妻潘向公安機關提供破案線索,被害人有過錯,可考慮對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不予核準死刑,發回重審。2010年2月,黑龍江省高級法院判處李輝緩刑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