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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委托權

刑事辯護的委托權限如下:

1.在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會見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

2、在審查起訴階段擔任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本案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調查收集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材料;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應當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3.擔任公訴案件審判階段被告人的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實材料;向被告人介紹法庭審判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審中的訴訟權利、義務和註意事項;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參加壹審、二審庭審,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法院判決後,律師可以會見被告人,聽取被告人對判決內容的意見,給予法律幫助;

4.擔任刑事自訴案件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擔任刑事自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依法參加法庭審判,幫助被告人行使辯護權。擔任刑事自訴人的訴訟代理人:幫助自訴人分析案情,調查了解相關事實,收集相關證據,代寫刑事起訴狀,到法院辦理立案手續;人民法院決定不提起自訴的,代理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依法參與法庭審判,幫助自訴人行使申訴權;

5.代理上訴案件。受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托,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代為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單位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上訴案件,律師應當按照原審判程序進行辯護或者代理。

可以委托為辯護人的有: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綜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委托代理的權限只能在授權範圍內,否則無效。辯護人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維護者會面和交流的權利。辯護律師可以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交流。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第四十條

辯護人查閱案卷的權利。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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