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會見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
2、在審查起訴階段擔任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調查和收集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據材料;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3、在審判階段擔任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向被告人介紹法庭審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審中的訴訟權利、義務及應註意的事項;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參與壹審、二審的法院開庭審理,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法院判決後,律師可會見被告人,聽取被告人對判決書內容的意見,並給予法律幫助;
4、擔任刑事自訴案件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擔任刑事自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依法參與法庭審理,幫助被告人行使抗辯權。擔任刑事自訴人的訴訟代理人:幫助自訴人分析案情,調查、了解有關事實,搜集有關證據,代寫刑事起訴狀,到法院辦理立案手續;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代理自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依法參與法庭審理,幫助自訴人行使控訴權;
5、擔任申訴案件的代理人。接受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托,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單位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對申訴案件決定再審的,律師按照原審程序進行辯護或代理。
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的有: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刑事辯護的委托權限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委托代理權限只能是在各授權範圍內,否則無效。辯護人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的會見權與通信權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第四十條
辯護人的查閱案卷權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