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告知家屬自己的顧慮,緩解犯罪嫌疑人的焦慮,給予心理安慰。在限制人身自由之初,很多人的生活環境、社會地位、心理壓力突然發生變化,很多人無法承受。貧窮之下,本不該發生的事情。
2.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說明被指控的罪名和相關法律知識。讓嫌疑人對自己面臨的困難有壹個清晰的認識,知道什麽該做,什麽不該做。
3.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從犯罪嫌疑人那裏了解到他是無辜的還是有罪的,幫助做壹些固定有力證據的工作,為以後成功辯護做準備。證據隨時都有丟失的危險,壹時的疏忽可能導致永遠得不到有利的證據。
4.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刑訊逼供。雖然我國的法制環境日臻完善,但刑訊逼供的現象仍時有發生,甚至出現刑訊逼供、殘害致死的悲劇。如果是刑訊逼供,律師可以代表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訴和指控,從而有效減少這種情況的發生。
5.律師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正確認識自己的行為,從而獲得立功機會,從而減輕處罰。
6.在偵查階段,律師可以根據案情幫助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很好地化解危機;
7.隨著刑訴法的修改,律師也將增加現場工作,更好地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二)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作用:
1.會見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協助,如取保候審等。
2.律師可以向檢察院審查機關詳細了解相關案情,包括閱讀或者復制涉案的鑒定技術資料和起訴意見;
3.律師可以就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此罪彼罪向檢察機關提出辯護意見;如果檢察機關采納律師意見,可能導致案件被退回補充偵查或者不起訴。不起訴意味著嫌疑人提前無罪釋放。
4.即使不能達到上述目的,律師也可以在審查起訴階段與檢察官交流對案件的看法,從而了解檢察官的指控思維,為成功辯護做更充分的準備。
(三)律師在審判階段的作用:
1.會見犯罪嫌疑人,找出犯罪嫌疑人(現階段稱為被告人)的證據線索,為被告人收集罪輕或無罪的證據;
2.會見審判長,閱讀、復制被告人的案卷;
3.會見被告人,就律師初步形成的辯護意見與被告人交換意見;向被告人講授庭審程序和庭審中應註意的事項,必要時做壹些質證演練,以便在法庭上適當配合,爭取最佳庭審效果。
4.認真研究案情,做好充分的庭審準備。聘請國內著名刑事專家,就重大問題提供權威意見支持辯護觀點;必要時可以邀請有影響力的媒體進行監督和呼籲,確保審判公正;
5.認真應對庭審,充分說明辯護理由,曉之以理,曉之以情。盡力爭取法官對辯護觀點的認可;
6.認真準備答辯,說服法官再次以書面形式作出有利於被告的判決;以合法的方式,通過各種渠道影響法官的觀點;
7.收到壹審判決書後,及時會見被告人,告知被告人判決的利弊,並對判決是否在上述範圍內提出合理建議;
8.如果被告要求上訴,幫助被告上訴。
(四)辯護律師在二審中的作用:
1,查閱壹審庭審材料,審閱壹審辯護方案和辯護觀點,重新起草辯護思路;
2.與被告人見面,交流壹審得失和二審辯護思路,了解尚未發現的輕、無罪證據線索,收集有力證據;
3.積極與二審法官交換對案件的看法,努力推動二審審理(二審案件通常采用書面審理,壹定程度上剝奪了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4.認真準備並積極應對庭審辯論;
5.精心準備辯護詞,以各種形式影響法官改判;
6.收到二審判決書後,會見被告人,分析判決書的利弊,引導被告人正確理解判決書的判決結果。如果被告要求申訴,積極幫助被告做好申訴工作。
(五)律師代理申訴的作用:
1.會見申訴人,閱讀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情,提出對生效判決的上訴意見,征求申訴人的意見;
2.認真準備投訴材料,提交給相關主管部門,在法律範圍內尋求以各種方式影響投訴的立案。申訴材料很重要,申訴不是必經程序。立案概率很小,上訴材料不成功,無法進入上訴程序。
3.進入審判程序後,上訴律師的代理工作類似於壹審中的辯護律師。最後,死刑復核階段辯護律師辯護成功,將是被告人最後的機會。刑事案件有必要請律師嗎?答案是肯定的,但是法律並沒有規定此時必須聘請律師,所以是否聘請律師的最終決定權還是在當事人手中。如果選擇聘請律師,也要提前想好如何聘請律師,為案件提供實質性的幫助。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172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內對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