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分為四種情形:(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上述四種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自發現情況之日起3日內,通知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指派律師辯護的主體是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是否應當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可以分為兩種情況。申請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親屬提出,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申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1)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壹級或者二級智力殘疾的;(2) ***同壹刑事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的;(三)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4)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綜上所述,對於壹些特定案件的嫌疑人,可以指定律師為其辯護,逆行。當然,被辯護的當事人也可以拒絕辯護,但是對於未成年人或者部分殘疾人,是不能拒絕辯護人的。辯護人在整個案件中仍然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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