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438+10月20日上午,本案二審在北京壹中院開庭。同日,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麥當勞公司、喜隆多公司、農工商公司分別承擔45%、45%、10%的賠償責任。
案例回顧:大火燒了8個多小時。
2013 10 11淩晨2時許,麥當勞楊莊餐廳甜品操作間的壹輛電動自行車電池在充電過程中發生故障,導致喜隆多購物中心發生火災。大火持續了8個多小時,過火面積3800多平方米。火災直接財產損失估計為65430元人民幣。
2016 12,火災刑事部分宣判。法院判決兩名麥當勞店領導和三名喜隆多購物中心相關領導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五人2年至3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麥當勞公司先行支付賠償金21.87萬元。
2065438+2004 65438+10月22日北京市安監局作出“石景山區喜隆多購物廣場”10?11《重大火災事故通報》(以下簡稱《通報》),認定北京麥當勞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麥當勞公司)、北京喜隆多購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喜隆多公司)對火災的發生負主要責任,北京市石景山區農工商總公司(以下簡稱農工商公司)承擔壹定責任。
事故發生後,為了妥善解決小商家的賠償工作,麥當勞公司提前墊付了各種費用。
據了解,火災事故發生後,石景山法院通過調解或判決處理了喜隆多購物廣場小商戶對麥當勞、喜隆多公司、農工商公司提起的財產損害賠償案件351件。其中298起案件確定三方共同負責,賠償金額為1464萬元,而這部分錢是麥當勞的。還有51件責任由麥當勞和喜隆多公司共同承擔,麥當勞公司也已支付賠償金473萬元,還有兩件責任由麥當勞和喜隆多公司共同承擔,責任由農工商公司自己承擔,其中麥當勞公司和喜隆多公司各支付26萬余元,此外還有訴訟費、評估費等,麥當勞公司有* *。
大火四年後恢復。
先行賠付後,火災發生4年後,麥當勞公司將喜隆多公司、購物中心所有者喜隆多公司、農工商公司、北京日東升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東升公司)訴至石景山法院。
麥當勞認為,上述三方對火災事故的發生均有責任,應承擔麥當勞支付的賠償金、評估費、訴訟費等款項,共計21.87萬余元。
石景山法院結合火災事故原因的認定和部分生效裁判文書,認定麥當勞公司和喜隆多公司各承擔45%的責任,農工商公司承擔10%的責任。法院不支持麥當勞公司對火災事故的賠償請求,因為《通報》沒有認定該公司對火災事故負有責任。
2017年8月17日,石景山法院作出壹審判決,判決喜隆多公司、農工商公司分別支付麥當勞公司990余萬元、161萬元。
壹審宣判後,喜隆多公司和農工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現場:上訴人說不應該按照通報來定責任。
165438+10月20日上午9點半,該案二審在壹中院開庭。據悉,此次重大火災事故民事賠償後的追償屬於本次火災引發的壹系列訴訟的終結,也是本次火災引發的系列訴訟中金額最大的案件。
喜隆多公司、農工商公司上訴稱,事故賠償責任比例不合理,不應將該告知書作為本案確定民事責任的依據。請求撤銷壹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麥當勞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庭上,喜隆多公司稱壹審判決事實不清。消防部門和安監部門均認定,火災的直接原因是麥當勞餐廳的電池發生電氣故障。在火災前期和火勢蔓延過程中,麥當勞相關人員的處置,以及其自身的燈箱和廣告牌,都與火災事故有直接關系。
此外,喜隆多公司認為,“喜隆多公司對此次火災只有間接和次要責任,45%的責任過重,麥當勞公司承擔主要責任。”
農工商公司認為自己不承擔任何責任。“我們是產權人,購物中心的消防安全應該由實際出租人和經營者具體負責。行政機關作出的告知書不應作為劃分民事責任的依據。”
被上訴人麥當勞、日東升公司認為壹審判決正確,請求法院維持原判。
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詢問上述四方是否同意調解,均表示同意。然後在隨後的調解中,四方分歧過大,無法達成壹致,法官宣布不再進行調解。
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壹審判決。
休庭15分鐘後,淩晨11,法院對該案進行二審宣判。法院認為,喜隆多公司、農工商公司壹審判決對責任人的責任劃分不當。經審理,認為壹審法院對責任的認定並無不當,即麥當勞公司、喜隆多公司各承擔45%的責任,農工商公司承擔10%的責任,應予維持。
此外,喜隆多公司和農工商公司提起的反訴,法院既不認可也不駁回。
壹中院經審理認為,喜隆多公司與農工商公司壹審提起的反訴涉及利息等。,與本案不屬於同壹法律關系,不屬於受理範圍,壹審法院不存在程序問題。
綜上所述,喜隆多公司和農工商公司的上訴請求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
壹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