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提交手續時的律師風險。根據法律規定,壹般情況下,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持三證。那麽,是否意味著律師可以不用向辦案機關提交手續,直接持三證去看守所?
實踐中,根據新刑訴法的規定,律師接受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因此,律師接受委托後,應先向辦案機關提交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公函和律師證書復印件,再安排會見。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可以從偵查機關和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地點了解案情。如果他們不去辦案機關補辦手續,就無法了解這些情況。只要律師盡到了提交手續的義務,辦案機關和看守所就應當安排律師在看守所會見。存在看守所以律師未告知辦案機關委托事項為由拒絕律師會見的風險。
第二,律師見面,有被監控的風險。根據法律規定,律師會見時不會被監聽。但這並不意味著律師可以和犯罪嫌疑人無話不談,這些談話是否可能導致不利於保護犯罪嫌疑人權利的後果?所以律師見面還是要意識到被監聽。
雖然法律規定“律師會見時不會被監聽”,但律師無法掌握事實上是否有監聽或被監聽。因此,律師有義務在會見時告訴被采訪人真相。律師在提供咨詢意見時,應當自覺接受法律和職業道德的約束,同時告知當事人謹慎提問。風險是律師和犯罪嫌疑人無話不談,當事人可能會懷疑律師不遵守保密和忠誠的職業道德,從而被當事人投訴。
第三,律師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存在風險。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能說任何話,不能回答任何問題,不能答應任何要求。
實踐中,律師在偵查階段向犯罪嫌疑人咨詢的過程中,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說明涉案犯罪的實體和程序,應當允許其根據法律的規定如實陳述案件事實,而不是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陳述。律師如果唆使他人作虛假陳述,將會受到投訴和懲罰。4.面試時律師的回答存在風險。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明確的問題,如“我可以這樣說嗎”、“我應該這樣說嗎”、“我應該坦白嗎”時,律師壹般用這樣壹句話來回答:“妳的問題涉及主觀方面,這是法律規定的……”,“妳的問題涉及到了犯罪對象。這是法律……”,“妳這個問題涉及到認定犯罪事實的原則,也就是排除合理懷疑的原則。關於這壹原則,法律和實踐如下. "。也就是說,律師應當運用法律條文及其解釋、法律原則及其解釋、基本法理、實務規則等回答犯罪嫌疑人的問題。不得引導、教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虛假辯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律師明確的回答行事,造成不良影響的,向律師投訴;教唆、引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師也將受到懲罰。
動詞 (verb的縮寫)律師調查取證存在風險。著名刑事辯護律師王說:“刑法第306條猶如懸在律師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無疑是刑事辯護律師執業風險的來源之壹,也是許多律師在刑事辯護中謹小慎微的罪魁禍首。"
在偵查階段,律師作為辯護人,可以調查取證嗎?是否有權提取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工具並拒絕提供?實踐中,在偵查階段,除“犯罪嫌疑人不在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是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外,辯護律師不得調查其他證據。如果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也可以進行全面的偵查,那就和國家機關的偵查權相沖突了。如果律師取得了定罪或者嚴重犯罪的證據,但沒有出示,則屬於隱匿證據,很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的幫助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罪,情節嚴重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提供了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證據,就違反了《律師法》關於“律師的責任是提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從輕、免除處罰的材料和意見”的規定,是違反職業道德的,也會受到行業處罰。
6.家書中有哪些可以和不可以送達給面臨風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親屬?律師可以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帶“家書”嗎?與案件無關的都可以轉嫁嗎?他有可能簽什麽材料嗎?
在實踐中,律師不得私自攜帶家屬的信件和物品進入看守所,不得向對方傳遞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想要帶去的“暗語”,不得讓犯罪嫌疑人簽署與其定罪量刑有關的委托書、授權委托書等法律文書。刑訴法擴大了律師會見權,同時加強了對律師的約束,對律師進出看守所的監控和檢查會更加嚴格。有的看守所規定,律師不得向犯罪嫌疑人傳遞信件和物品,違反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門發送處罰建議書。有些話可能是有特殊含義的暗語,律師也要註意,不能傳,否則有串通嫌疑。有些法律文書,涉及到犯罪嫌疑人可能轉移財產、轉移贓款贓物,以及隱匿、毀滅證據的,不能簽字,否則可能涉嫌幫助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掩飾、隱瞞犯罪。
七。律師接待家屬的風險作為委托人的家屬,他們有權向委托的律師了解自己的工作情況。
律師會把知道的事實都告訴家人,還是壹點都不告訴?案件的細節不得向委托人透露,更不用說不得向委托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國家的刑事偵查活動屬於國家秘密。律師泄露國家的刑事偵查活動,可能會被認為是泄露國家秘密的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受到處罰。同時,如果律師將案件細節告知委托人,可能會使委托人因急於救人而實施串供、偽造、毀滅、隱匿證據等違法犯罪行為,從而對訴訟造成妨礙。壹旦結果發生,律師是逃不掉責任的。
8.律師利用案卷的風險在審查起訴案件時,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全部案卷。這些材料的使用有什麽規律嗎?能復制壹套給客戶端嗎?嫌疑人能全部審查嗎?可以在網上公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公開嗎?
律師可以通過復印、拍照等方式復制檔案。原則上應該是全卷抄。庭審公開前,案卷材料不能通過互聯網公開,也不能復制給委托人;庭審公開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部分仍應保密,不得向當事人公開或在互聯網上公開。公審之前,案卷應該是國家機密,抄送給委托人,這是泄密。庭審公開後,可以公開。案件不公開審理的,開庭後仍不允許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和情節,在解密前不得公開。否則將受到處罰,並追究刑事責任。
九、律師核實證據有風險。如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證據?我能把它們都展示給他們看嗎?實踐中,律師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證據時,可以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示其供述和辯解、書證、物證、鑒定意見,供其核實。
對於共犯的供述、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應當在有異議的情況下進行口頭核實。如果直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審查同案犯的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等口頭證據,可能導致虛假辯解。壹旦翻供,律師就有被誘導的嫌疑。
X.律師出庭為自己辯護的風險在庭審過程中,律師和法官經常意見不壹。在庭審過程中,律師要規範自己的辯護行為,服從法官的指令,避免不必要的沖突。
如與法官意見不壹致,發表意見後應服從審判長指揮,不得當場與審判長對抗。審判程序中如有違反法律的情形,應當在庭後以書面形式提出。如果不服從法官的指令,可能會被視為擾亂法庭秩序,導致被逐出法庭、罰款、司法拘留、建議行政處罰。
任何企業都有風險,但刑事辯護業務的風險與其他風險有很大不同。它可以讓壹個優秀的刑事辯護律師被吊銷執業執照,也可以讓壹個著名的大律師成為劣等犯人。現行的相關規定可能存在問題,但在沒有改變之前,律師要註意規避這種風險。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妳不應該投資刑事案件。妳需要投入,徹底了解案情,甚至知道每壹個細節。不投入就做不好。但是妳要保持壹定的距離,註意自我保護。如果妳把自己投入進去,妳怎麽保護妳的委托人?所以我認為,刑事辯護律師在發展業務的同時,要防範刑事辯護業務的風險。
首先,我認為刑事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得罪檢察官和法官是沒有意義的。我每年承辦近百起刑事案件。每年都有五六起案件被檢察院宣告無罪或駁回,到今天為止,還沒有壹個人被判死刑(執行)。但我從不得罪檢察官和法官,因為我明白,雖然控辯雙方在法庭上的立場不同,甚至控辯雙方針鋒相對,但* * *追求的目標是“保障人權和正義”。因此,刑事辯護律師沒有必要為了行使辯護權而得罪檢察官和法官。這樣就避免了因互相攻擊而導致職業報復的可能。
(2)端正心態刑事辯護律師在法庭上不應以攻擊對方為追求目標,而應以說服法官為主要任務。只要在法庭上說服法官,適可而止,不壹定要和檢察官爭論。理智和潮流不等人。庭審結束後,刑事辯護律師應主動上前與公訴人握手,對公訴人行使職權的行為表示理解。從而消除公訴人的反對,防止庭審中激烈的針鋒相對帶來的執業風險。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無論是刑事辯護律師還是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在辯護時都要有心理準備。世界上沒有什麽是絕對的,只有擺正自己的心態,擺正自己的位置,才能最大限度地規避和降低刑事辯護的風險。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辯護律師的職責主要集中在從實體方面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即只就刑事實體問題進行辯論和辯護,無論是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的材料,減輕或者免除其刑事責任,還是提出意見,刑事辯護都只圍繞刑事實體法律進行。關於程序性辯護責任,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並沒有明確、充分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