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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小貼士:哪些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1.文件和物證。《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中說,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未附有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筆錄,且不能證明該物證、書證來源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2.目擊者證詞。《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中說,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證人提供的明顯醉酒、麻醉藥品中毒或者被精神藥品麻醉,以致不能正確表達的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證人的推測性、批判性、推論性的證言不能作為證據,除非根據壹般生活經驗判斷為真實。3.證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①無個人行為的詢問證人取得的證言;(二)未經證人核對確認、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的書面證言;(三)詢問聾啞人或者少數民族人員以及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外國人,未能提供翻譯的。4.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有下列情形的證人出庭作證;被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證的證人的書面證言,經質證不能確認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①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出庭作證的其他人。5.受害人的陳述和證人的證詞是壹樣的。6.鑒定意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①鑒定機構不具備法定資質和條件,或者鑒定事項超出鑒定機構的項目範圍或者鑒定能力的;鑒定人不具備法定資格和條件,鑒定人不具備相關專業技能或者職稱,鑒定人違反回避規定的;③鑒定程序和方法錯誤;(4)鑒定意見與證明對象無關;(五)鑒定對象與送檢材料、樣品不符的;⑥送檢材料和樣品來源不明或確實受到汙染,不符合鑒定條件的;(七)違反具體評估標準的;身份證明文件缺少簽名和印章;⑨違反相關規定的其他情形。7.勘驗和檢查記錄。勘驗、檢查筆錄明顯不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沒有合理解釋或者說明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8.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聽資料,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①經審查、鑒定不能確定視聽資料真實性的;(二)對制作、獲取視聽資料的時間、地點、方法有異議,不能作出合理說明或者提供必要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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