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辯護人和公訴人的情況;
③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④判決結果和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刑事判決壹經發生法律效力,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壹、刑事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
2、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3、主觀要件,體現的是行為人在怎樣的心理狀態的支配下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刑法對犯罪構成的心理狀態有有哪些具體的要求。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
3、屬於自己管轄,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首次作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主文應當明確、具體和完整,並符合下列要求:(壹)人民法院應當在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範圍內作出判決;(二)判決主文應當對當事人的所有訴訟請求和反訴請求作出支持、部分支持或者不予支持的明確結論;(三)判決主文應當具體、明確,便於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其他相關組織和機構理解和執行;(四)判決主文不得超出人民法院司法管轄的範圍。”參考該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判決主文的表述應當遵循以下三項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