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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代理和辯護的區別?

法律分析:1,根據不同。刑事辯護人參加訴訟的依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權或者法院的指定。刑事代理人參與訴訟的依據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授權。2.訴訟地位不同。雖然辯護人和代理人都不是刑事訴訟的主體,但是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憑自己的意誌進行辯護,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約束。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而是依附於被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意誌從事代理活動。3、適用範圍不同。刑事辯護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訴案件被告人;刑事代理適用於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兩種客體的訴訟利益往往是對立的。4.訴訟任務不同。刑事辯護承擔辯護職能,即反駁檢察機關的控訴,論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有罪,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刑事代理的職責是維護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壹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獲得辯護的權利,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第三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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