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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案件法律部幾個人壹起辦理。

幾個人沒有特別的規定,有的人十幾個人甚至幾十個人壹起住,主要看當地看守所的設置和具體執行情況。

1.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當持有有效的拘留證件,並向被拘留人出示。

根據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實施拘留時,應當向被拘留人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明,並宣布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扣留憑證上簽名或者蓋章。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註明。不出示拘留證,或者先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

2.壹般情況下,公安機關應當將拘留原因和拘留地點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拘留後,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制作拘留通知書,寫明拘留的理由和拘留的地點,送達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但是阻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除外。

3.訊問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

根據新刑訴法第84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出具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向被拘留人出具釋放證明,立即釋放。被拘留者被批準逮捕的,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判。如果後來無罪釋放,被拘留者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4.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7天,除非批準逮捕。

對羈押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審查後,根據案情,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需要逮捕的,必須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批準逮捕申請;

(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直接移送人民檢察院起訴的;

(三)羈押期間不能查清主要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繼續偵查;

(四)撤銷或者決定不起訴案件,釋放在押人員,出具釋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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