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庭。審判長應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開審理;宣布合議庭成員、書記員、檢察官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名單;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告知被告人辯護權等。
2.法庭調查。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控辯雙方通過各自的證據和意見揭露案件真實情況的過程,是法庭審判的中心環節。具體程序如下: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和被害人的陳述;訊問和詢問被告人;核實證據等。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過去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應當對上述申請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3.法庭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和案情發表意見,可以互相辯論。
4.被告的最後陳述。被告人陳述對案件的意見或者表明理解、態度時,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剝奪其最後陳述的權利。法庭的壹切活動均應由書記員書寫,由審判長審閱,並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5.復習和判刑。合議庭根據法庭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如何處理,並作出了判決。合議庭經過秘密評議,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復核結束後,即可當庭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5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檢察院;定期宣判的,判決書應當在宣判後立即送達。刑事訴訟壹審審判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驟,即庭審、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判決。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86條。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應當決定開庭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