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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法律知識

壹、刑事案件的程序。

普通刑事案件壹般都會經歷三個程序,即偵查階段(對應辦案部門壹般為公安機關,其他少數如貪汙賄賂類、危害國家安全類犯罪特殊管轄不在本文探討範圍)、審查起訴階段(對應辦案部門為檢察院)、審判階段(對應辦案部門為法院)。各階段具體時間和流程如下圖: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其中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不包括重新計算期限的情形(如公安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和檢察院改變管轄的)和不計入辦案期限的情形(如作精神病鑒定),法院審判階段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限和法定延期、中止審理及改變管轄等情形,以及各個階段變更強制措施,如有前述特殊情形,時間將進壹步延長。

二、被刑事拘留了就壹定是有罪的嗎?壹定會被判刑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換句話說,壹個人只有經法院審判並合法判決,才能確定是否有罪。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機關都無權決定壹個人是否有罪,而在此之前都只是有犯罪的嫌疑而已。這壹點,從家屬收到的刑事拘留通知書上也可以看出,壹般都寫明是“涉嫌”。

三、刑事案件的黃金“救援”期。

主要是指取保候審以及律師介入案件的最佳期限。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以前取保候審成功率最高。具體節點如下:

1.壹般案件,公安機關會在刑事拘留7天之內,報送檢察院審查批捕,如果檢察院批準逮捕,就會延長羈押期限,如果不批準,就會被取保候審,檢察院有7天的審查期,合計14天。即“黃金14天”。

2.特殊案件,指存在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情況。公安機關對該三類案件會延長刑事拘留至30天,壹般會在刑事拘留30天之內報送檢察院審查批捕,如果檢察院批準逮捕,就會延長羈押期限,如果不批準,就會被取保候審,檢察院有7天的審查期,合計37天。即“黃金37天”。

3.犯罪嫌疑人壹旦被逮捕,取保候審的成功率將大大下降,犯罪嫌疑人被定罪處刑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4.不管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壹般情況案件會繼續由公安機關偵查,此時尚處於偵查階段。

5.在這個階段律師介入,由於案件還在偵查過程中、尚未定性,通過律師的工作,能極大影響案件定性,從而改變案件後續走向,為後續案件最好的結果提前準備。

四、取保候審,就沒事了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其實是強制措施之壹,只不過是比較輕的、不需要被羈押在看守所的壹種強制措施,仍然需要受到許多限制。換句話說,只是改變了壹下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方式,把人暫時從看守所放出來,但案件並沒有終結,不代表就可以高枕無憂,因為隨時可能取消取保候審被收押。從筆者經手的案件來看,就有許多這種情況。當然,從整體來看,犯罪嫌疑人壹旦被取保候審,後續案件從輕、減輕處理甚至撤銷案件、不起訴、緩刑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

五、刑事案件最終的結果取決於什麽?

1.案件的證據材料。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

2.法律規定。

3.律師的有效辯護。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及家屬的個人因素。

5.被害人的因素。

6.辦案機關及具體承辦人的因素。

7.最新的政策及政治因素。

8.輿論因素。

9.案件本身的性質和影響。

六、刑事案件請律師的作用。

1.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達家屬的慰問,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大的精神和法律支持。

2.及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家屬提供法律咨詢,告知其享有的權利,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辦案機關誘導或誤導。

3.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

4.針對辦案機關的違法辦案行為進行控告和申訴。

5.搜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證據材料。

6.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7.出庭參加法院庭審並進行辯護,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8.在刑事案件各個階段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全部合法權益,積極與辦案機關及辦案人員溝通爭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全部或部分合法權益。

9.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提供全流程辯護方案,爭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終得到從寬處理。

七、為什麽在刑事案件中律師無法承諾結果?

1.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律師不能承諾結果。壹旦承諾,即涉嫌違法。筆者在此提醒,壹但遇到刑事案件承諾結果、保證百分之百無問題的律師或專家或其他人員,請謹慎和小心對待,即使這樣的人敢給承諾,但肯定只是口頭承諾,基本上是騙子。

2.客觀因素不允許,不可控因素太多,具體參見第五條。

八、刑事案件中,關系的作用大不大?

不可否認有壹定作用,可以在法律所允許範圍內做順水人情,暢通問題反映的渠道或者引起壹些問題的關註。但非決定性因素,對壹個案件而言,證據、事實和法律才是決定性因素。絕對不會因為有關系就出現顛倒黑白、混淆是非的情況。原因很簡單,如今公檢法機關都在全面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壹個案子辦錯了,將被終身追責,沒有人會為了壹件案子而搭上自己終生的命運。隨著反腐敗深入推進和壹系列“限制權力”的制度性建設不斷加強,關系的作用已經式微。就筆者承辦的刑事案件而言,均沒有額外找所謂的“關系”,都是跟公檢法機關正常的溝通,但案件在法律框架範圍內基本上均獲得了比較理想的處理。可以說,正常溝通解決不了的問題,想通過另外找關系也解決不了。

九、刑事案件中,家屬可以見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嗎?

在判決生效之前,壹般都見不到。當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可以回家見到家人。

十、當事人被刑事拘留後,家屬可以做哪些事?

1.向辦案機關索取刑事拘留通知書,可初步了解當事人因為什麽罪名被刑事拘留、什麽時候被刑事拘留,以及被關在哪個看守所。

2.可以到看守所,根據情況給當事人送適當的錢物。壹般每月寄存數百元到壹千元不等即可。衣物盡量單層,不要有夾層,藥品盡量為沒有開封的。

3.可以依法委托辯護律師介入會見了解情況,及時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委托律師傳達法律所允許的信息,比如生活、工作上的壹些事宜。不僅讓身在看守所的當事人詳細了解法律,家屬自己也應當詳細了解法律規定和實際操作,刑事辯護是配合戰、協同戰,是全方位的戰略和工作,只有綜合所有有利因素,才能最終幫助當事人取得好結果。

4.好好照顧自己及家裏,穩定自己的情緒--這壹條非常關鍵。筆者看到和遇到過許多家屬在當事人被刑事拘留後不冷靜乃至情緒失控,疾病亂投醫最後害了自己以及身在看守所的當事人,如果委托了律師,請全力相信和配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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