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相關法律對很多職務的任職資格做了嚴格的限制,對於有犯罪案底的人來說,不得從事這類領域的工作。比如因受刑事處罰,在特定時間內不得擔任註冊會計師或者執業醫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擔任教師等。在企業中從事特定職業的資格限制,因特定經濟犯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五年內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刑事犯罪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種:
1、犯罪率持續爬高;
2、傳統的普通犯罪類型繼續惡性發展;
3、色情犯罪、毒品犯罪、黑社會犯罪等犯罪現象死灰復燃,惡性發展;
4、新型犯罪,如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走私、金融、稅收、知識產權、公司管理秩序、市場秩序等經濟犯罪;
5、變態心理犯罪數量的增多;
6、***同犯罪特別是集團犯罪與單位犯罪日益增加;
7、犯罪人構成呈現多元化格局;
8、犯罪區域擴展,在城市犯罪增加的同時,廣大農村的犯罪現象也日益突出;
9、犯罪形式趨向國際化,同步性越來越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法官法》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或者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的;
(四)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