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史靜律師事務所的馮月平律師壹直關註青少年犯罪問題。他認為,保護未成年人不等於縱容未成年人犯罪。中國的刑法追求兩個基本目標:懲罰和教育。對於未成年人,必須以教育、感化、挽救為主,但對於嚴重犯罪,壹定的懲罰手段也是必要的。因此,規範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規定應根據當前的社會形勢,包括犯罪年齡、情節嚴重程度、主觀惡性等進行更新和調整。
根據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定義和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由此可見,目前我國法律將14的年齡定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14以下的未成年人不需要承擔任何刑事責任。但是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的案件至今記憶猶新,牽動著網友的心。但根據現行法律,即使13歲的男孩奪走了壹個女孩的生命,他也不必承擔責任,這是受害者家屬和社會上的人所不能接受的。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自然是處理此類案件的較好辦法,但不能成為壹勞永逸解決和降低青少年犯罪率的良藥。即使降低到13歲,仍可能存在12歲甚至更低的犯罪未成年人。這種新聞也不是沒有。
因此,馮月平律師認為,確實有必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但“惡意補齡”更有意義,即如果能證明10以上、14以下的未成年人明知自己仍在實施侵權行為,仍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對於這種制度,舉證責任更重,必須要求偵查、公訴機關證明涉案未成年人的惡意。只有充分證明他們的行為是惡意的,才能受到法律的懲罰,否則就可能被濫用。而“惡意補齡”既能人道地懲罰犯罪的未成年人,又能最大限度地符合定罪量刑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