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實行政府指導價。因此,律師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後,第壹審判決宣告前提起。第壹審判決宣告前,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後作為附帶民事訴訟予以受理;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並支付,被害人堅持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法律依據
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
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自訴人或者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五)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上訴。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