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和解後,檢察院可以不起訴,但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和解。可以和解的公訴案件有:
1.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2.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
刑事案件的追訴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的追訴期限是多久?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罪刑相適應原則,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標準,規定了四個等級的追訴時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超過下列時限後,該罪行將不予起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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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 (壹)引起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