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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會見律師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被辦案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律師憑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所函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辦案機關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對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或者走私罪、毒品犯罪、貪汙賄賂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辦案機關應當在五日內安排會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三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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