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擴展數據
逾期不起訴視為程序終結。
案件摘要2012 7月,朱勝記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廣東省徐聞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8月被提起公訴。2013 1,徐聞縣檢察院撤回起訴,徐聞縣公安局撤回案件。同年2月,徐聞縣公安局將朱勝記的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
湛江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徐聞縣檢察院在撤回起訴後的期限內未作出對朱勝基不起訴的決定,可視為刑事訴訟終結。徐聞縣檢察院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41,000元,用於朱勝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典型賠償請求人變更強制措施壹年多後,原案件仍未依法作出終審結論,導致國家賠償程序無法啟動。復議機關依法認定原案刑事訴訟已經終結,及時作出復議決定,保障了賠償請求人依法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百度百科-刑事拘留
人民網-高亮發布8起刑事賠償典型案例。非法拘禁4天,就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