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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多久可以出來

刑事拘留多久可以出來

依照刑事訴訟法,刑事拘留分為10天,14天,37天三種情況。

刑事拘留是逮捕前的應急措施,只有來不及申請逮捕證的才暫時刑事拘留。拘留以後要馬上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

以上為例:

10天(公安機關3天內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檢察院7天內決定是否逮捕,所以10天)

14天(復雜案件,申請期限可以延長4天,7日批捕,7+7=14天)

37天(更加復雜的結夥作案,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申請期限可延長到30天,7日批捕,30+7=37天)

壹旦被檢察院批準逮捕,那麽羈押的期限必須等到法院有了判決,嫌疑人被定罪才能截止。

但是羈押期間的公安機關的偵查也是有期限的,過了偵查羈押期限就必須:壹,改變強制措施,變逮捕為取保候審或者其他。。。。總之要放人;二,在期限截止之前,結束偵察,把案件移交檢察院審查。——只有這兩種選擇。這個偵查羈押期限是:

2個月

+1個月(案情復雜,報上壹級檢察院批準)

+2個月(重大復雜,報省級檢察院批準)

+2個月(在以上2+1+2=5個月的基礎上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再次經省級檢察院批準)

所以壹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在2+1+2+2=7個月內必須結束偵查,將案件移交檢察院,否則必須放人。

最為特殊的情況——延期審理:需要公安機關報最高人民檢察院,由最高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這種情況,公安機關可以不受上述7個月的偵查羈押期限的限制,無限期關人——但是,只有超級牛x的犯罪分子才能獲此殊榮,呵呵

公安結束偵查,將案件移交檢察院審查,檢察院審查也是有期限的(因為這時候嫌疑人可能還關著在,而且還有可能是冤枉的,所以必須提高辦案效率,盡力保護嫌疑人權利。)這個期限是1個月+半個月=1個半月。

審查完了,決定不起訴或者決定起訴,不起訴的放人,起訴的,把案件移交法院,壹審的期限是1個月+半個月+1個月(由省高院批準)=2個半月

如果有二審,二審期限同壹審。

審完,判決,有罪——移交監獄執行(槍斃的話,法院自己來),無罪——放人。

註意事項

如果已被刑事拘留,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律師才能去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

近親屬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及早委托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到最真實的事情經過,安撫嫌疑人的情緒。

律師會見後對犯罪情節做出初步判斷看有無構成犯罪或者有無自首、立功、從犯、未遂等從輕、減輕的情節並及時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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