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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多少天可以辦取保保釋金壹般是多少

壹般情況是二十四小時之後才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因為刑事拘留後公安機關有在二十四小時內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權力,故取保候審應當在被拘留二十四小時之後。從拘留後24小時之後到檢察院批捕前都可以申請取保,審批時間是七天內。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的近親屬和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辯護人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對於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需要遵守以下的法律規定: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壹千元。同時要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刑事拘留在24小時之後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保證金是壹千元,符合條件的在公安機關審批通過之後就可以出來了,取保人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例如取保人在傳訊的時候是需要及時到案的,並且沒有經過批準是不能夠隨便離開所居住的市或縣。

辦理取保候審要經過哪些程序?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4、被取保候審人應遵守的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5、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的後果

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註意:被取保候審人取保期間重新犯罪的,暫扣保證金;故意犯罪的,沒收保證金;過失犯罪的,退還保證金。

6、取保候審的期間

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被刑事拘留後的當日就申請取保候審,然後再由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決定以是否準予取保候審,壹般會在7天以內作出決定,準予取保候審後由公安機關執行,取保候審可以采取提供保證金或者是擔保人的方式。

綜上所述,刑事拘留壹般是在二十四小時之後就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符合取保的條件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近親屬是可以申請取保的,審批過後通過的,由公安機關執行,在取保候審期間取保人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能夠離開所居住的城市。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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