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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後,警方不建議找律師。

法律分析:壹旦親友在看守所被逮捕或被刑事拘留,作為家人或朋友,首先應該在第壹時間向辦案的公安機關或檢察院了解涉嫌犯罪的事實。其次,其有權向辦案機關了解羈押地點。根據法律規定,傳喚、拘留不能超過12小時,不得以傳喚、拘留等方式變相拘留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拘留人以後,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但是妨礙偵查或者不能通知的除外。

再次,如果拘留幾十天後還沒有拿到拘留通知書,這種情況通常是犯人在外地被抓,辦案部門的拘留通知書送到嫌疑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但戶籍派出所因為聯系不上犯人家屬,無法通知。通常情況下,公安機關不會忽略通知家屬的程序,所以服刑人員家屬不必太過懷疑。在這種情況下,犯人家屬可以直接電話聯系當地派出所,了解是否有拘留通知書,從而了解犯人被拘留的地點和原因。

最後,如果家屬知道親人被羈押或逮捕的地點,可以及時聘請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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