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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律師介入的黃金時間

刑事拘留律師介入的37天黃金時間。偵查階段是刑事案件的開始,是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以及犯罪嚴重程度的基本階段。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可以說是證據的核心。如果家屬涉嫌刑事犯罪,最正確的做法是第壹時間委托專業的刑事律師介入。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壹般分為三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37天的黃金解救時間正好處於偵查階段的前期和刑事辯護的第壹個關鍵時期。刑事拘留30日內,偵查機關會收集各種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符合逮捕條件。因為壹直以來,偵查機關的有罪思維方式和偵查職能決定了偵查機關固有的有罪思維方式。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大部分證據材料都會在偵查階段收集。偵查階段涉及刑事立案、刑事拘留、收集證據材料、逮捕、繼續收集證據材料、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三十七天的黃金解救時間,有刑訴法保障,有辯護律師護送。所以,這是壹個合理合法挽救近親屬的好機會,要懂得珍惜和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如果認為需要逮捕,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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