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壹般分為三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而三十七天黃金救援時間正是處於偵查階段的前期以及刑事辯護的第壹個關鍵期。偵查機關在刑事拘留的三十天內,偵查機關會搜集各種證據,以達到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符合逮捕條件的目的。因為壹直以來,偵查機關慣有的有罪思維方式以及偵查職能,決定了偵查機關固有的有罪思維模式。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大多數證據材料會在偵查階段收集。偵查階段涉及刑事立案、刑事拘留、收集證據材料、逮捕、繼續收集證據材料、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等環節。三十七天黃金救援時間,有刑事訴訟法的法律保障,有辯護律師的保駕護航,因此,是壹種合情合理合法拯救近親屬的好機會,必須懂得珍惜和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壹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