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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間律師可以見面嗎?

法律分析:危害國家安全的特殊案件需要偵查機關許可的除外。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受委托的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以下法律援助:(1)提供法律咨詢。是指在偵查過程中,就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義務等實體問題提供法律意見。(二)代理申訴、控告。律師根據向偵查機關了解的罪名和案件,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嫌疑,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代為申訴,請求偵查機關駁回案件。(3)申請取保候審。認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4)代表公司申請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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