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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中的無罪跡象

法律分析: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被拘留,並不壹定意味著構成犯罪。經偵查證明不構成犯罪的,或者法院認定罪名不成立的,可以宣告犯罪嫌疑人無罪。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後,有可能無罪釋放。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以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刑事拘留無罪的癥狀有:1,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2.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3.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是在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暫時剝奪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在偵查過程中,在法定緊急情況下,刑事拘留是壹種強制措施而非刑事處罰手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如果認為需要逮捕,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

衍生問題:

被刑事拘留怎麽辦?

壹、公安機關或檢察院限制妳親友人身自由的,根據法律規定,傳喚或強制傳喚壹般不能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或強制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留妳。如果是刑事拘留,除三類妨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

第二,近親屬有知情權。無論是電話還是郵件形式的刑事拘留通知書,都可以向辦案人員詢問涉嫌的罪名和看守所的位置。

第三,如果妳被刑事拘留或者被逮捕,只有律師可以見妳。根據現有法律,家人或朋友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只有在他們出席法庭會議時。在此期間,僅委托律師進入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律師可以進入看守所了解以下信息:妳的親友是否被刑訊逼供,是否被同監犯人欺淩或虐待,為他們提供法律咨詢和幫助,了解涉及的罪名和案件的相關情況,反饋親友的關切和希望,以及他們在裏面的情況,代為獲得保釋,代為申訴或控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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