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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察抓了之後是什麽樣的?

抓捕結束後,警方會繼續跟進尋找證據。如果警方認為證據充分,會將證據移交檢察院。如果檢察院認為證據充分,會向法院提起公訴。如果其認為不足,會要求警方繼續補充證據。否則會因為證據不足被免予起訴釋放。在這個過程中,當事人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被公安局抓起來後是什麽程序?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接到執行通知後,必須立即執行逮捕,並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

1.對於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實施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實施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命令其在逮捕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名或者按指紋的,應當在逮捕證上註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申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逮捕或者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立即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立即放行的,應當出具放行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在24小時內將逮捕的理由和羈押的地點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當在案卷中註明不通知的理由。

4.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逮捕時,應當攜帶批準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被逮捕人的犯罪介紹信和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5.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人或者將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逮捕的三個條件是什麽?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該條件包含以下含義:壹是有證據證明某壹犯罪事實已經發生。這就要求已經發生的事實必須是構成犯罪的事實,而不是其他事實,並且犯罪事實的存在已經被壹些證據所證明;二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所為;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犯罪嫌疑人有數個犯罪行為的,只要有證據證明其中壹個,就符合“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要求。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這是逮捕的量刑條件、有罪條件或法定條件。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應當適用於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根據法律規定,逮捕只能適用於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而不適用於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但逮捕是必要的。這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考慮的。也就是說,如果只滿足以上兩個條件,還不能逮捕,要看是否有逮捕的必要。這個條件壹般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審查:壹是案件性質是否嚴重;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況和主觀惡性。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不應當逮捕,而應當采取較輕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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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審查批準逮捕,由人民檢察院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決定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批準逮捕決定,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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