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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找律師還有用嗎?

刑事拘留找律師是有用的。

律師的職責是針對犯罪嫌疑人在違法犯罪後適應法律的實施上,提出意見。律師依法提供法律服務,有的被告不構成犯罪,檢察院起訴後,沒有律師抗辯,為被告提供保護,有時很難發現的,每個人的認識看法,不同,各類觀點都可以幫助法院,分析被告人的性質、作用、動機、目的等,律師如同醫生治病,醫生決定不了病人的生死,只是盡力延續生命。就是維護其合法權益。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委托律師進行辯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擔任辯護人主要有以下工作:

1、偵查階段,刑事辯護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及進行偵查的其他法定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屬的聘請,指派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刑事辯護律師可以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2、審查起訴階段,刑事辯護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刑事案件由偵查機關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後,律師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親友的委托擔任辯護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在審查起訴階段,擔任辯護人的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有關材料,與犯罪嫌疑人會見或通信,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提出辯護或代理意見。在審查起訴階段被超期羈押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釋放或改變強制措施,實行取保候審。

3、審判階段,刑事辯護律師擔任壹審、二審公訴案件的辯護人。這壹階段律師有權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會見在押被告人,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出庭作證,申請重新鑒定,參與法庭調查,發表辯護意見等等。壹審判決後可會見被告人,聽取其對判決書內容及是否上訴的意見,並給予法律幫助。

4、審判階段,刑事辯護律師擔任公訴案件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代理律師應與公訴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訴職能,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展開辯論,代表被害人就定罪量刑提出法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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