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拘留最輕的後果是什麽?
刑事拘留最輕的後果是,沒有犯罪事實後就會釋放。刑事拘留是壹種臨時措施。後果也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分析,拘留的後果沒有直接的定義。壹般經過調查,如果沒有犯罪事實,就會釋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應當實行列舉處罰。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2.被害人或者現場目擊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住所周圍或住所發現犯罪證據;
4.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者脫逃的;
5.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不明;
7.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
發現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等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釋放、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後有什麽處理措施?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拘留後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分為三個階段:偵查、起訴和審判。分別由公安、檢察院、法院牽頭(檢察院自偵等特殊案件除外)。這裏只說壹般情況,不包括特殊情況)。
在當代社會,刑事拘留是我國目前比較常見的壹種臨時措施。當然,采取這樣的臨時措施後,如果經過調查發現沒有犯罪事實,壹般情況下會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