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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劉洪輝

針對垃圾短信的泛濫,四川法典律師事務所律師杜延國撰文指出,短信服務商擅自提供有償信息服務,相當於商業上的“買賣”,侵犯了用戶的消費選擇權和提前知情權,侵害了用戶的利益。“垃圾短信涉嫌侵犯他人的安寧、通信自由、隱私、個人信息保護、消費自由等權利。運營商向用戶發送垃圾短信造成的侵權,屬於運營商的直接侵權。”

然而,令人尷尬的是,雖然垃圾短信在中國壹直很猖獗,但相關法律法規的跟進卻嚴重滯後。

2000年,我國頒布了《電信條例》,但條例中對垃圾短信沒有明確的法律規範。在2004年發布的《關於規範短信息服務的通知》中,對垃圾短信問題僅提出了壹些規範性意見,缺乏實際法律效力。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由於我國立法存在漏洞,消費者維權法律依據不足,特別是消費者舉證困難、標的金額小,難以通過法律層面妥善治理垃圾短信。

北京京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洪輝壹針見血地指出,垃圾短信的法律監管基本上還停留在壹個不規範的真空地帶。

與我國對垃圾短信的“放任”狀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壹些發達國家制定了相應的法律嚴懲機制。比如美國的相關法律規定,違規發送垃圾短信者將被處以高達600萬美元的罰款,甚至被處以監禁的重罰。在韓國,未經用戶同意發送垃圾短信的行為將被處以最高約65438元人民幣+0.8萬元的處罰。

不少業內人士認為,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存在諸多“盲區”,相關部門的監管和處罰幾乎是“空白”,這為垃圾短信的泛濫提供了非常“寬松”的外部環境。

有專家認為,憲法保護的是公民的通信自由,點對點短信屬於個人通信,電信企業對個人短信進行檢查、監控和攔截的法律依據不足。全國人大《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初步界定了垃圾短信的定義,但沒有明確用戶確認或拒絕接收信息的方式,以及信息發布者和經營者的相應責任,也沒有明確執法部門、執法流程、執法處罰和消費者賠償。

不少業內人士也表示,我國沒有統壹的個人信息保護法,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散見於各種單獨的法律中,沒有真正起到保護個人信息的作用。再加上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電信運營商在保護用戶信息安全和隱私方面的義務或責任,使得垃圾短信“大行其道”。

對於頻繁推送的垃圾短信,中國移動、中國電信、中國聯通的客服人員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確實存在隨意向客戶手機發送垃圾短信的情況,除了客戶舉報和列入黑名單,沒有其他更好的辦法。中國電信海南分公司甚至發短信提醒記者“妳收到的垃圾短信,建議妳不要關註他!”

北京郵電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主任樓耀雄等專家認為,現有電信規範對電信運營商的約束極其有限。比如2013年剛剛實施的《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條例》,只對泄露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處罰。“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向社會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種處罰很難引起足夠的威懾力。

海南省公共關系協會副會長戴紅等多位受訪者認為,時至今日,很少看到任何電信運營商或垃圾短信推送者因大規模推送垃圾短信而受到相關部門的嚴厲處罰,這在壹定程度上縱容了垃圾短信的泛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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