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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在派出所最多壹年嗎

不是

1、刑事案件中,派出所正常立案偵查時間是二個月左右,最長不得超過七個月。

2、公安、司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壹種訴訟活動需要在限定的期限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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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被抓多長時間能判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根據實際的案情分析。販毒被抓,如果案情簡單的話,三五個月就可以判決。如果案情復雜時間長壹點,甚至達壹年多。壹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結案時間

壹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1、偵查階段如果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為37天。

2、審查起訴階段壹般期限為1個月。

3、法院審理階段,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超過三個月。如果不存在延長的情形,壹般刑事案件應該在6個月37天內結案。

刑事壹般程序

第壹階段:報案。刑事案件發生後,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報案,壹個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於是啟動了。第二階段:公安初查。公安機關受理報案之後,被害人和律師要配合公安機關展開初查工作,查明關鍵案件事實之後,確定本案存在基本犯罪事實,以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階段: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在公安機關初查結束後,被害人和律師要根據初查結果,與公安機關偵查、法制等部門充分溝通,配合公安機關將案件正式立為刑事案件開展偵破工作。

第四階段:偵查工作結束,公安機關提交《起訴意見書》,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第五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偵查階段結束之後案件進入審查起訴環節,公安機關經過偵查之後,將所有案件證據材料進行提取、固定、裝卷,然後將案件卷宗移送到檢察院,由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第六階段:審判階段。法院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指控犯罪事實的,應決定開庭審判。法院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對被告人做出有罪或無罪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壹個月。

第壹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壹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壹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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