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修改的刑訴法明確規定: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刑訴法修正草案壹審稿規定,缺席審判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的貪汙賄賂等犯罪案件,後來根據各方建議,缺席審判的適用範圍作了相應擴大。建立缺席審判制度是從反腐敗追逃追贓角度提出的,但不僅限於貪汙賄賂案件,其他重大案件確有必要及時追究的,在充分保障訴訟權利的前提下,也可以進行缺席審判。
權利保障
根據刑訴法確立的刑事缺席審判制度設計,缺席審判被告人的權利將得到有效保障。
——人民法院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為委托辯護人。
——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交付執行刑罰前,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罪犯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法律條款從告知、送達以及辯護等方面給予了被告人充分的保障。這些規定符合國際通行的司法準則,也符合大多數國家的立法通例。
制定意義
刑訴法的修改,為海外追逃追贓工作奠定了更加堅實的法律基礎。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對於以法治方式推進反腐敗鬥爭,發揮法律的震懾和懲治雙重效果,具有重要意義。
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改變了以往司法實踐中由於嫌犯沒有到案而產生的無法定罪量刑、無法處置贓款贓物、無法及時補償被害人損失等問題。壹旦刑事缺席審判的判決生效,在法律上就確定了被告人的罪犯身份。
修改後的刑訟法,實現了懲治犯罪、保障被害人權益、提升刑事訴訟效率的統壹,正義既不會缺席也不會遲到,有力捍衛了法治尊嚴,彰顯了司法價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九十壹條 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