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安機關辦案程序和時間
1,滯留期:正常14天;長達37天。
如果認為有逮捕的必要,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2.偵查羈押期限:2個月正常,可延長1個月,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延長。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二、檢察院辦案程序和期限
1.審查起訴和補充偵查時限:正常1.5個月;補考1個月,限兩次;每次都要重新計算。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壹審法院審理期限
1,公訴案件;正常2個月,可延長至3個月;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延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2.自訴案件:6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上述關於公訴案件的規定;未羈押的,應當在受理案件後六個月內判決。
3.簡易程序:正常20天;可以延長到1.5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可能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到壹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