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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的代理人李天壹案

2013年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通報稱,李雙江之子李天壹(李冠峰飾)涉嫌強奸婦女。警方透露,2065438年2月19日,海澱分局接到壹女子報警,稱其於2月17日晚在海澱區某酒吧與李等人喝酒後,在某酒店被人輪奸。接警後,分局立即開展工作。2月20日,李等5人被抓獲。現這五人因涉嫌強奸罪被刑事拘留。

李天壹涉嫌輪奸案持續發酵,成為民眾最關心的話題。中國網民給予的強烈關註和憤怒也引起了外媒的關註。美國、法國、印度、日本等國家的媒體都報道了此事,李天壹成了“國際名人”。

田律師受本案受害人楊女士委托,成為維權律師。

7月11,2065438,田律師收到李天壹案受害人楊女士的壹份聲明。被害人楊女士看到涉嫌強奸楊女士的李某某新聘請的律師發表的聲明,並表示要為李某某進行無罪辯護,感到萬分悲痛,特委托北京市中首律師事務所田律師作如下聲明:

1.被害人楊女士在田律師的解釋下,雖然意識到辯護人有權為被告人進行無罪辯護,但得知李的新律師要為其進行無罪辯護,仍感到極為震驚、憤怒和難過。

首先,該案經過公安機關反復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李涉嫌強奸的事實是非常清楚的。而且,在李的前律師面對李母親的過分要求——“我要律師寫公告稱李與涉嫌強奸案無關”而退出案件的情況下,李的新律師仍然不顧社會輿論和客觀事實,要為他做無罪辯護,這是極其令人震驚的!

其次,被害人楊女士在孤立無援的情況下,壹直受到李某某等人的毆打、侮辱和暴力虐待,身心受到極大摧殘。案發後,被害人楊女士多次受到李某某的恐嚇和威脅,試圖阻止被害人將此事公之於眾。受害人在恐懼和無助中經歷了兩天兩夜,不敢和任何人說話。他怕家人知道後受不了打擊,怕對方利用手中權力掩蓋此事,甚至報復受害人,但受害人最終還是選擇了報案。

被害人至今沒有得到李的監護人或家人最起碼的人道主義慰問和道歉,只能躲在壹個不為人知的角落裏,獨自感到悲傷和難過。當壹個來自外地的弱女子陷入困境、束手無策時,驚聞李新聘請的辯護人竟大膽表態要為李辯護。受害人楊女士脆弱的神經和滴血的心再次受到新的打擊,無異於在傷口上撒鹽,讓楊女士對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審判更加悲觀失望。壹邊是知名的公眾人物,壹邊是從外地來到北京的無助的女人。受害者楊女士除了聽天由命,只能是無限憤怒!

第三,被害人楊女士聽說新聘請的要為李做無罪辯護的律師,刑事辯護方面比較厲害,行業口碑也不錯。但不知道為什麽,這壹次,他不顧自己的形象和名聲,甘願冒天下之大不韙,堅持為李的清白辯護。受害人楊女士對此深感痛心。我希望律師能設身處地地為他人著想。如果本案受害人是他的女性家人,他還會為被告人辯護無罪嗎?

第二,李的兩名新聘律師出具的律師聲明,對的事實和引用的法律是片面的,過於偏袒被告李。

1.聲明稱,“今年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向全社會實名披露李某某涉嫌強奸案後,幾乎是第壹時間實名披露李某某涉嫌強奸案。不僅很多地方媒體、各大門戶網站,還有很多中央主流媒體通過公開披露姓名、圖片、視頻等方式,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及其家人的侵權行為進行了大量報道。”這是片面的。

首先,沒有證據表明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率先以實名方式向全社會披露李涉嫌強奸案。眾所周知,最先披露李涉嫌強奸信件的是壹位自稱“香港南華早報網站編輯”的網民,而非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

相反,該部門最大限度地保護了涉案未成年人的隱私。因為,直到今天,分局頂住了巨大的輿論壓力,從未公開過同案其他未成年人的相關信息。不僅如此,連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信息都沒有公開。

其次,案件披露後,為了行使社會監督的職能,媒體有義務對案件進行報道,以懲惡揚善,煽風點火,澄清事態。或許,期間部分媒體大規模報道,對李某某及其家人造成了壹定的輿論壓力,但不應認定為對其故意侵權。

由於李的父母都是我國著名的歌手和“老藝術家”,長期以來享有較高的社會聲譽,良好的社會口碑,享有較多的社會資源,通常被稱為社會公眾人物。對公眾人物的隱私侵犯,對於普通人來說,應該有所限制。作為公眾人物的兒子,李某某從小就被父母領著參加各種文藝演出和社會公共活動。他也享有很高的社會知名度,也可以算是壹個公眾人物。它的隱私也應該受到適當的限制。換句話說,媒體代表社會監督和報道了他們的私生活。

2.這種說法只是引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的相關規定來論證尚為未成年人的李某某應當受到保護,是片面的。

因為國家制定未成年人保護法是為了通過各種渠道全面保護未成年人合法的、浪費的利益。在這部法律中,不僅規定了社會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還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

例如,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按照規定使適齡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而在本案中,李的父母是否盡到這壹義務?是否讓還在義務教育階段的李退學?

再比如,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也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用健康的思想、行為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飲酒、流浪、賭博、吸毒、賣淫。”本案中,李的父母是否盡到這壹義務?是否向李某某傳授* * *資本主義世界觀、價值觀、人生觀。甚至教育是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

3.聲明還稱,“這起案件發生在未成年人深夜在酒吧等候,多名成年男女酒吧工作人員陪同勸說其大量飲酒後,前往壹家酒店開房。”言下之意,喝酒是她強奸他人的誘因,喝酒是這起強奸案的罪魁禍首。按照它的邏輯,似乎所有的商場、餐廳、酒吧等。賣酒的應該關門了。否則,壹旦有人在酒後強奸了某人的妻子和女兒,賣酒的人將被定罪,但實施強奸的人無罪。這種觀點有多可笑?醉酒強奸不算強奸嗎?

被害人楊女士能夠理解李新聘請的辯護人為其委托人服務的立場和心情,但希望他們能夠尊重事實,在法律和職業道德允許的範圍內開展辯護工作,不要因為壹些不可告人的原因挑戰法律和公眾的底線,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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