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刑事律師要做什麽工作

刑事律師要做什麽工作

刑事案件律師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關於刑事案件律師的職責是什麽的問題,下面由小編為您詳細解答。

壹、刑事案件律師的職責是什麽

1、刑事案件律師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並且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四十二條,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二、律師有調查取證權嗎

1、調查取證是指有調查取證權的組織或個人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向有關單位、個人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具有調查取證權的國家機關有公安、檢察院等。

2、調查取證權概念。律師調查取證權是指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有權向有關單位、個人進行調查、收集證據。這是律師應當享有的重要權利之壹,也是律師順利執業的保障。

3、調查取證權特點。律師進行證據調查不具有法律強制性。律師的刑事調查取證權偏重於對委托人有利證據的收集。律師調查所取得的證據材料,必須經過法庭調查核實後,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4、調查取證權意義。保障律師調查取證權是建設法治國家的需要,沒有律師制度和律師的國家不是法治國家。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的完善具有很重大的意義,它的完善不僅有利於保障辯護律師的實體性權利,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它還有利於促進控辯雙方的平衡,有利於司法公正和正義的實現。

5、調查取證的原則。圍繞委托人主張的權利進行的原則。民事訴訟要解決的是原、被告雙方存在爭議的事實,而要解決爭議,必須靠證據證明。只有調查取證圍繞著爭議事實進行,由此取得的證據與爭議事實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才有證明力。否則,即屬於無用證據。

6、客觀、及時原則。由於案件李-實是客觀存在的,因此,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也應當是客觀的。作為訴訟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無論物證、書證或人證,都不能將虛構的事實和推測、假設後得出的言論寫成材料當成證據。為此,律師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壹定要註意收集、調取與爭議事實有直接因果關系或者客觀關聯的證據。

7、合法、細致原則。

(1)合法,是指代理律師收集證據應當依照《律師法》、《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合法收集證據是保證證據具有證明力的前提。違法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

定案的根據。收集證據合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代理律師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取證時,應當向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出示《律師執業證》和《律師調查函》或《律師調查專用證明》,並講明來意,同時必須告訴被調查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其次,調查筆錄應當記明:被調查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方式等;調查人姓名、性別、年齡、所在律師事務所;調查的年、月、日,調查的地點;調查筆錄應交被調查人核對,最後由被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再次,復制被調查單位的材料,應當交由主管人員核實並加蓋其單位公章:註明年、月、日;並附調查人(代理律師)的證明。最後,向證人調查取證,不得采用威脅、誘騙、刑訊等非法手段進行。

(2)細致,是指代理律師在調查取證的過程中,要細致認真,不能馬虎行事,要收集或者提取到與證明案件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各種證據。如,當證人回答詢問的內容含糊不清時,代理律師應當明察細問,問出與案件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內容,並作簡單、明了的記錄。調查和提取物證時,應以原物為主;如果提取原物確有困難,可以提取復制品;對有可能發生變質、毀滅的物證,應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對書證也應收集和提取原件;提交給法庭時,先交復印件,法庭審判時再提交該書證的原件等。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咨詢專業律師。

  • 上一篇:刑事律師和民事律師的區別是什麽?
  • 下一篇:刑事訴訟法108條第三款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