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可以為自己辯護,也可以為親人甚至朋友辯護,但認為辯護人只能是律師是壹種傳統習慣。另壹方面,目前上述幾類人作為辯護人的接受度不高,如果由非律師作為辯護人,他們會見、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很難得到保障,給律師帶來不便,這與我國法制水平低有關。
為了保證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能夠充分履行職責,切實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法律還賦予了律師收集、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會見、通信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出庭、參加訴訟等權利。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
因此,由於法律目前並未禁止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的關系,犯罪嫌疑人的親屬可以作為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擔任辯護律師。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是私下會見,而是履行職責的必經程序,是允許的。同時,律師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根據我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律師是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咨詢,代理其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被人民法院指定為辯護人,是律師的基本職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行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