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所需的相關文件和程序
1.律師執業證書及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2.委托書;
3.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函;
4.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專用介紹信;
其中1-3為律師向辦案機關出具的材料;1,2,4是律師發給警衛部的材料。此外,律師向偵查機關出具1-3後,偵查機關將出具“關於會見的公函”,律師應將該公函連同1、2、4壹並提交警衛部門。
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還應當提交辦案機關出具的批準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決定書。微信關註郭輝律師事務所獲取更多法律資訊!
註意:
第二十三條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辦案機關應當在律師要求會見後的48小時內,向律師出具會見公函,並安排律師會見。
對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等。,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辦案機關應當向律師出具會見公函,並安排律師會見。
第二十四條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填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請書。辦案機關應當在律師提出申請後五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會見的,應當向律師出具《批準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決定書》;不批準會見的,應當向律師出具不批準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書,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