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追繳違法所得的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地的市級檢察院向相應的中級法院提出。如果被告在審判期間死亡,第壹審法院也可以接受申請。
(2)法院審查受理:法院應當在7日內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發布公告,公告期為六個月。公告範圍:應在全國公開報紙或法院官網上刊登,並在法院公告欄上張貼和公示。法院已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及其他利害關系人聯系方式的,應當直接告知並記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訴訟。上述人員應當在公告期間內申請參加訴訟,並可以委托代理人。其他密切關系人是指對申請沒收的財產主張所有權的人。
(4)審判。公告期滿後,法庭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視乎情況,法庭會作出沒收或拒絕申請的裁決。
(5)終止審理:在沒收違法所得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歸案的,應當終止審理。
(六)不服沒收或者駁回裁定申請的救濟:a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不服沒收財產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提出上訴;檢察院對駁回申請的裁定不服的,也可以在五日內提出抗訴。
B.沒收違法所得裁定生效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原裁定正確的,應當維持;原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撤銷原裁定,並壹並處理涉案財產。
C.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糾正沒收違法所得的生效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壹切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總的來說,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程序是值得稱道的,對打擊貪汙賄賂和恐怖活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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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和孳息,並制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置。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作為證據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上繳國庫。司法人員貪汙、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