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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範文

法律解析:上訴人:沙某,男,漢族,xxx年7月19日出生於江蘇省常州市,現羈押於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上訴人因故意傷害壹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xxx)第64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後依法改判,對上訴人減輕處罰。

事實和理由:

第壹,壹審法院對上訴人量刑的案情考慮不全面。

xxx年4月22日14: 30左右,上訴人沙某與被害人並不認識,與被害人也沒有任何矛盾。他在第壹被告人的指使下毆打被害人李xx,但後來被被害人李xx糾集的幾個人輕微毆打。上訴人認為,雙方的打鬥是分不開的。對於本案的審理,要綜合考慮雙方的鬥法。

上訴人毆打被害人確實不對。但李xx糾集多人,用兇器毆打被告人,應受刑罰處罰,也應減輕上訴人責任。但是,壹審判決書並沒有說明什麽。

第二,壹審判決沒有體現國家對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宗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貫徹“教育第壹,懲罰第二”的原則。對未成年犯適用刑罰時,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對未成年犯的教育和矯治。對未成年罪犯的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犯罪後有無悔改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壹貫表現等因素。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本案中,上訴人根本沒有任何傷害人的犯罪動機,也不認識被害人,不存在矛盾。他受第壹被告指使純屬偶然,當時還不到18歲,明辨是非能力較低,對朋友忠心耿耿,不考慮後果。無犯罪記錄,在校表現良好;如實陳述案情,不重復、不回避;幾十名真心悔過,事後被李xx勸退的人,因持器械受輕傷,但尚未完全治愈,需要康復治療。法院應該給上訴人改過自新的機會,以示司法公正和人文關懷,但壹審判決沒有遵循未成年人審判原則,上訴人被重判。

2.上訴人願意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也應當對上訴人從輕判決。

3.壹審判決認定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沒有證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綜上,上訴人認為壹審法院未能查清本案基本事實,對上訴人量刑較重,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我在此傳達

太原中級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79條。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案件,壹般應當有上訴狀正本和副本。上訴狀的內容壹般包括:第壹審判決、裁定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者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上訴的,還應當寫明與被告人的關系,將被告人視為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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