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是指司法機關受理申訴人申訴的法定訴訟形式。只要初步確認投訴人具有投訴主體資格,在法定期限內,應當提出壹定的理由。主管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立案審查;
2、復查,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受理申訴後應進行全面復查,不應受申訴人申訴的限制。審查的內容應當包括對案件事實的審查和對法律適用的審查;
3.經審查,發現原判決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的,應當對申訴人進行說服教育或者書面通知駁回申訴,並告知申訴人不能再申訴。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受理,並依法處理。最高人民檢察院不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應當提出刑事抗訴,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刑事案件申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訴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請求、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經人民法院復核後再審的,應當附具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裁定;
(3)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應當附有證據清單、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申訴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