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壹條公安機關有權決定對死因不明的屍體進行屍檢,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因此,根據這壹規定,只要公安機關認為死因不明,就有權力決定不經家屬同意進行屍檢。家屬不同意屍檢的,公安機關仍可進行屍檢。這個規定的理由是:1。對屍體的檢驗必須及時進行,防止屍體上的痕跡因屍體的變化和腐爛而消失。2.如果死因不明,不排除是親人謀殺的可能。
公安機關有義務通知家屬到場。家屬是否在場是家屬的權利。家屬是否在場不影響屍檢。
擴展數據:
案例:
在大梅沙水域遇難的北大深圳醫院醫生梁,將於65438年6月20日進行屍檢。此前,家屬曾要求屍檢,被海事公安拒絕。6月5438+09日,深圳海事局發布消息,允許死者家屬及其律師到場見證。屍檢由海事公安委托中山大學第三方法醫鑒定中心做。
65438+10月19日,深圳海事局再次公布遊泳運動員梁在大梅沙水域遇難的消息。據介紹,19日上午,海上公安再次向遇難者家屬送達屍檢通知書,家屬在屍檢通知書上簽字確認。海事公安委托的第三方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今天進行了法醫鑒定(屍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壹條規定,“公安機關有權決定對死因不明的屍體進行屍檢,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為了確定死亡原因,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解剖屍體,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由死者家屬在屍檢通知書上簽字。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或者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屍檢通知書上註明。”
海事公共安全決定:
1.聘請2010被中央政法委評選為全國十大司法鑒定機構的中山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具有司法鑒定人資格的人員進行屍檢;
2.屍檢全過程錄音錄像;三、允許死者家屬及其律師作證;第四,邀請具有司法鑒定領域專業知識且與案件無關的第三方進行見證。
此外,由於死者家屬要求“死者單位派代表全程見證屍體檢驗”沒有相關法律依據,不符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海事公安部門不予同意。
人民網-北大醫院醫生董勇去世。續:海事公安同意屍檢家屬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