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的相關規定主要有《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解釋》。
壹.投訴主體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轉交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二、投訴受理
1.上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但是,在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中,申訴人不服第壹審判決提出上訴的,可以由第壹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上壹級人民法院認為申訴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和本解釋第四百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仍堅持申訴的,予以駁回或者通知不再審。
2.人民法院應當排除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和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物證、書證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應當排除;對收集的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且無法糾正或給予合理解釋的,不能排除,可以結合全案其他證據作出結論。
三。刑事審判監督程序
1.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2.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綜上所述,刑事申訴的相關規定包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法院或者檢察院提出申訴,上級法院可以轉交第壹審法院審查處理。在申訴受理方面,法院應當排除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並規定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相關內容。這些規定旨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有權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