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的報案、控告、舉報和投案材料進行審查,確定是否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依法立案偵查或者審判;
2.偵查,是指特定司法機關為收集、辨認、確認犯罪,依法扣押犯罪分子而采取的專門偵查工作及相關強制措施;
3.起訴有兩種,包括公訴和自訴;
4、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訴、辯護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他們提起的刑事案件依法進行審判和裁判的訴訟活動;
5.執行是指刑事執行機關為了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在我國,刑事執行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
擴展數據
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壹)偵查權、起訴權、審判權依法由專門機關行使。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工作,對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
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2)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刑事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過程中,應當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接受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並向其報告工作。
(3)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法律準確有效地實施。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被告人有獲得辯護的權利,人民法院有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的義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公訴權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行使。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隨時委托辯護人。
(五)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即確定被告人有罪的權力由人民法院統壹行使。
(6)法定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包括: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規定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通過特赦免除處罰;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
百度百科-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