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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的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在我國任何法律中,管轄權壹直都是非常重要的。比如我國刑法中的管轄,就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市人民法院立案的壹些具體分工制度。所以很多人想知道刑事訴訟法的管轄是怎麽規定的。第壹,刑事訴訟法的管轄是如何規定的?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系統內審理第壹審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兩類。二、立案管轄又稱職能管轄或部門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即專門機關之間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範圍內的職權劃分。三。《刑事訴訟法》第18條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特別註意:“法律另有規定”是指實體法中列為刑事案件,但程序法中規定不需要偵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訴案件就是這樣。二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或者部門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此類案件包括:(1)人民檢察院依法管轄的自偵案件;(二)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三)軍隊內部由軍事保衛部門依法立案偵查的案件;(四)依法被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合適,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跨地區系列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可以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旅客列車上的刑事案件,由負責旅客列車乘務的公安機關鐵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首先介紹壹下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中管轄的定義,其次是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包括立案管轄,以及公安機關直接受理和管轄的案件範圍,也給大家介紹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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