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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是什麽?

刑事訴訟法是規範公安部門行使合法權利,公正裁判案件,嚴格執法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節輕微,期限已過,被告人死亡的,免予刑事處罰。法院終止了審判,宣告無罪。如果案件已經立案偵查,則不予立案,或者不需要起訴。被大赦免於懲罰。我們來看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解讀:第壹,符合上述條件的,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二是指司法機關已經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辦理撤銷案件,檢察機關不起訴。駁回起訴申請。法院應終止審判或宣告無罪。根據情況,采取不同的方式,如犯罪嫌疑人死亡,應終止審判。因赦免而免除處罰的,按無罪處理或不起訴。第八十條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犯罪分子的;(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第七章附帶民事訴訟第九十九條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壹百條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第壹百零壹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第壹百零二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與刑事案件壹並審理。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理過度拖延,才能在刑事案件審理完畢後,由同壹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情節輕微、訴訟期間屆滿或者被告人死亡的,免予刑事處罰,立案後可以駁回起訴。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措施,與刑事案件壹並審理。刑事審判小組將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請聯系律師回答任何其他問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所發生的交通、住宿、膳食等費用,應當給予補貼。證人作證補貼列入司法機關運行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工作單位不得變相扣減其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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