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法定代表人是指委托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組織的代表。
3.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4.辯護人是指受被追訴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
5.證人是指在訴訟之外,當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證據、查明刑事案件事實的工作和依法采取的有關強制措施;
(2)“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
(三)“法定代表人”是指委托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以及負責保護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