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刑事訴訟法限制會見律師的情形是什麽

刑事訴訟法限制會見律師的情形是什麽

壹、刑事訴訟法限制會見律師的情形是什麽? 律師限制會見三種情形: (1)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2)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3)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二、刑事訴訟法關於會見的規定是什麽? 1、會見時間。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時間,由現行 刑訴法 的“第壹次訊問後”提前至“第壹次訊問之日起”,並且新刑訴還刪除了現行刑事訴訟法中涉及國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須經偵查機關批準的限制。完全吸收了律師法的規定。 2、會見手續。新刑訴吸收了律師法第三十三條,“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證)即可會見的規定。 3、會見程序。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的規定,取消了現行刑訴法偵查階段的會見偵查機關根據情況可以派員在場的規定。對壹般案件,律師會見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必須最遲在四十八小時內予以安排,這壹規定壹定程度上解決了實踐中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必須經辦案機關安排的問題,但是看守所“四十八小時”的寬限,在實踐中可能會帶來新的問題。而且“四十八小時”壹旦成為常態,會直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的整體會見效果。 三、設立律師會見制度的目的何在? 法律設立律師會見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刑事訴訟 過程中實現其 訴訟 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處於被動地位,特別是那些被采取了 刑事強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正處於被 羈押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狀態,他們在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時必然受到壹定的限制,當然具有壹定的局限性。因此,律師與其會見,了解其願望,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當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代理其提出 申訴 、控告,是其實現訴訟權利的有利途徑。 限制會見這是很正常的,不可能因為當事人的身份是屬於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整個過程當中就是暢然無阻的,在正常情況下的會見都需要有壹系列的文件,尤其是涉及的那些關於國家秘密的文件的話,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是需要經過偵查機關的批準才可以的,而且在整個會見的過程當中有些案件公安機關就會派專人在場的。

  • 上一篇:刑事律師費用收取標準2023年
  • 下一篇:徐州刑事請律師多少錢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