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刑事訴訟法中有哪些延長審理期限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中有哪些延長審理期限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告判決,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1.第壹百五十六條對下列案件的偵查,在本法第壹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二、不計入審判期間的期間(累計不超過三個月)《刑事訴訟法解釋》第壹百七十四條規定:“審判期間,對被告人進行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審判期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幹規定》第九條規定:“下列期間不計入審判執行期限:“(壹)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接受精神鑒定的期間;(二)因另行委托辯護人而決定延期審理的刑事案件,從延期審理之日起至準備辯護的第十日止(三)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限?(五)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壹個月以內開庭審理的在我們辦理的案件中,有很多案件是法院告知我們由於案情復雜,無法在審理期限內作出判決,於是建議我們以“調查新證據”為由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壹個月。而為被告人做精神病鑒定、委托另壹名辯護人、審查檢方提出延期審理的建議,往往需要十幾天,甚至可以持續數月。因此,保守估計,不計入審判時限的各類案件所需時間累計可達三個月以上。在我國,對於交通不便、相關犯罪復雜、有精神疾病的當事人,有壹定的法律延伸機制。根據這壹情況,我國有關審判部門將相應延長處理和審判時間。
  • 上一篇:刑事律師如何調查取證
  • 下一篇:幸福止於千萬個家庭。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