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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證據的種類?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主要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供述和證人證言等五種類型。

刑事訴訟法對證據的種類進行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以下五種:1. 書證:指包括文字、數據、圖表等記錄在書面材料上的證據,如合同、發票、賬單、信件等。2. 物證:指與案件有關的具體物品或痕跡,如武器、血跡、指紋、毒品等。3. 視聽資料:指錄像、錄音等可供視聽的電子資料,如監控錄像、電話錄音等。4. 供述:指被告人對案件的陳述,包括口頭和書面的陳述。5. 證人證言:指提供關於案件的證據和真相的證人作證。除了上述五種主要的證據類型外,還有壹些其他的輔助證據,如勘驗筆錄、鑒定意見、調查報告等。對於這些不同類型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有著不同的使用規則和標準,例如書證需要經過鑒定;物證需要進行保全和檢測;供述和證人證言需要結合其他證據進行認定等。

如果某種證據在審判中被認為無效,是否可以重新提交該證據?壹般來說,如果某種證據在審判中被認為無效,可以在後續的審理過程中重新提交該證據。但是,重新提交證據需要符合訴訟法的規定,例如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並經過嚴格的審查和鑒定程序等。此外,如果證據已經被排除在證據範圍之外,也需要遵循相應的規定進行再次提交。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主要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供述和證人證言等五種類型。這些不同類型的證據需要根據不同的使用規則和標準進行認定和使用。如果某種證據在審判中被認為無效,可以在後續的審理過程中重新提交該證據,但需要符合訴訟法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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