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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的訴訟代理人是指

可以在刑事訴訟中擔任代理人的人是:

1.律師;

2.當事人的近親屬;

3.有關社會團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員;

4.經人民法院批準的其他公民。

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代理人的授權,在訴訟活動中代表被代理人的人。

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受理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受理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訴訟和進行活動,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

訴訟代理的主要範圍包括: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被害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被害人的監護人、親友。

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代理人的授權,在訴訟活動中代表被代理人的人。

在我國,除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親自進行訴訟的案件外,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自訴人、民事訴訟中的原告、被告人、第三人都可以由訴訟代理人代理。

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訴訟代理的目的是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同壹訴訟,雙方不能代理。

在訴訟中,雙方的利益是對立的。同時做雙方的代理,可能會損害壹方的利益。

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的名義,在壹定權限範圍內,為當事人的利益進行訴訟活動的人。由於代理權的不同,可以分為法定訴訟代理人和委托訴訟代理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第四十七條

委托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八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證據、查明刑事案件事實的工作和依法采取的有關強制措施;

(2)“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

(三)“法定代表人”是指委托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以及負責保護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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